一、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受理部门、办理依据及审批类型
受理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三、申请材料
准备需要递交的申请书、工艺流程、厂房设备平面图等资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立即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 、审定和发证
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于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制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的,一经审批即推送至企业,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将获证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公布。